你知道哪几种中国古代的酷刑?
基本上知道个百分之八十吧,下面我从大到小,从远到近的来给大家盘点几个。
夷族最早出现在商朝,武王在“盟津之誓”上说:
“今商王受,弗敬上天,降灾下民。沈湎冒色,敢行暴虐,罪人以族,官人以世,惟宫室、台榭、陂池、侈服,以残害于尔万姓。”——《尚书·泰誓》
翻译:商纣不尊上天,降祸予百姓。他嗜酒如命,贪色好淫,敢施暴虐,动不动就用灭族的手段惩罚,凭世袭的方法任用人,为了自己享宫室,台榭,陂池,奢华的衣服来残害万民。
后来到了大秦时期有了夷三族之罪。
二十年(秦文公二十的),法初有三族之罪。——《史记·秦本纪》
不过班固认为秦文公之后秦国也没怎么用过此法,直到商鞅变法,将夷三族正式的归到刑法之中。
至于三族是哪三族,历史上争议很大,有的认为是父昆弟、己昆弟、子昆弟,也有人认为是父、子、孙三族……
一、剥皮。这种刑罚不在官方规定的***处死方式之列。行刑的时候由脊椎下刀,一刀把背部皮肤分成两半,慢慢用刀分开皮肤跟肌肉。也有用水银灌注在受刑者的皮肤之间,从而使皮肤剥出来。最早的剥皮是死后才剥的后来发现成活剥。
二、锯割。用铁锯把人活活锯死。南朝宋帝刘昱惯用酷刑,所用的酷刑之一即是锯。
三、灌铅。铅的熔点是327.4℃,灌铅能把人烫死,而且熔化的铅一入腹中就会凝固成硬块,重金属的压力也能致人于死。
四、梳洗。梳洗之刑的真正发明者是朱元璋。实施梳洗之刑时,犯人剥光衣服,***放在铁床上,用滚烫的水往受刑者身上洗几遍,然后用铁刷子一下一下梳下受刑者身上的皮肉,直到皮肉梳尽,露出皮骨。这种酷刑常用于贪官污吏。
五、绞杀。绞刑的做法通常是把***跪绑在行刑柱上,脖子上套上绳圈,由两个行刑者各在一边,绳套上插入木棍,逐渐绞紧绳子,勒死***。
六、斩首。斩首除了斧、剑、刀等执行工具外,古人还发明了斩首的机器——断头台。行刑者必须经过严格的训练,原因一是必须斩在关节之间,原因二是必须把头和身体完全砍断,不能有皮肉相连。在中国,斩首一般在闹事举行,让人围观,主要是警示民众。
最残忍的几种酷刑
一 剥皮
顾名思义 就是把人的皮剥下来 最早的剥皮是死后剥,后来又发展成活剥,残忍啊
二 腰斩
顾名思义 就是把人从中间切开,因为人的主要器官都在上半身,因此被腰斩的***不会一下子就死,还会神志清醒,过好一段时间才会断气
三 车裂
车裂就是五马分身,历史上最著名的就是商鞅被五马分尸,改革者有时候下场很惨烈!
四 俱五刑
把人杀死以后,把人头,手脚剁下来,再把躯干剁成三块,即大卸八块!
五 凌迟处死
大家比较了解的估计有:凌迟(从人的身上把肉一块一块的割下来,直到割死,袁崇焕遭受此刑);车裂(俗称五马分尸,不解释,商鞅遭受此刑);腰斩(在人腰的位置用铡刀一砍为二,人死前能能亲眼看到自己变成了两个人,李斯遭受此刑);斩首(最常听说的斩首示众,砍脑袋,受此刑的太多了,不举例了)。
另外还有一些叫不上名字的,如;绞缢(国外称绞刑,古代帝王刺死后宫、大臣常用的刑罚,像钩弋夫人、和珅等受此刑);炮烙(烙铁刑,最常用的刑罚,传说中纣王和妲己最喜欢用的酷刑,一条被下面大火烤红的金属桥);宫刑(变太监的刑罚,司马迁曾遭受此刑);剥皮(活剥人皮,朱元璋曾经把大将蓝玉的皮完完整整的剥了下来);棍刑(用大棒子打,非死即残,林冲被发配后要遭受的100杀威棒就是这个);黥面(脸上刺字,像宋江、武松都被刺过,很耻辱)。
除此之外还有像:大卸八块(俗称,一般都用于口头禅,官方为“具五刑”)、人棍(砍除四肢,却不要命,吕后、慈禧用过,超级残忍,狠毒且有权势的女人喜欢用)、烹煮(放在罐子或锅里煮,武则天喜欢用的刑罚)等酷刑。
其实古人最厉害的是这些:借刀***、笑里藏刀、公报私仇、颠倒黑白、暗箭伤人、睚眦必报、无毒不丈夫,叫你防不胜防,死都不知道怎么死的,所以说防人之心不可无啊。
“酷”,系残暴。《韩非子.显学》:“今上急耕田垦草,以厚民产也,而以上为酷。”
“刑”,乃处罚的总称。《书.大禹谟》:“刑期于无刑。”,即割、杀,效法也。
中国古代既有惩罚罪犯的法律“《刑法》”。《国语.晋》八:“端刑法,缉训点,国无奸民。”
我国古代刑法已无成文可考,战国.魏李悝集诸国刑典,著《法经》六篇,今佚。商鞅相秦,改法为律。汉萧何作律九章。三国.魏删约汉法,制新律十八篇。自晋到南北朝,有增有减。至唐贞观,撰成《唐律》十二篇,条例加密,独立成一系统。后来,宋朝的《刑统》,元朝的《典章》,明、清的《大明》、《大清律》,大体都不出此范围。
封建社会制度下的“刑典”,就此“造就”了以严刑峻法残虐百姓的酷吏。因此也传续了令人毛骨悚然的所谓“酷刑”。
据史料记载,历代大小轻重不等的“刑法”不计其数;最代表的那还得说是“五刑”。
古代,“刑法”以墨、劓、剕、宫、大辟为五刑。《书.舜典》:“五刑有服。”
另,以甲兵、斧钺、刀锯、钻笮、鞭扑为五刑。见《国语.鲁》上。《汉书.刑法志》钻笮作“钻凿”。《后汉书》五二.《崔骃传》附崔寔《政论》谓汉初有鲸、劓、斩趾、断舌、枭五行。
至唐律于名例之首来惩罚人犯,列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五行。明、清律因之。参阅《唐律.巯议》一.《名例》。
可谓:酷刑奸轨,肉死魄亡。